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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异26号

申请执行人郭迎利与被执行人万改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改琴,郭迎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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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异2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万改琴,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刘晓光,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郭迎利,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在本院执行郭迎利与万改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万改琴对查封其名下位于涧西区南昌路东侧顺驰城16幢1-3302号,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2676**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万改琴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异议人的再审申请书,本案存在进入再审的可能性,请求对本案暂缓执行。异议人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顺驰城16幢1-3302号房屋于2009年8月31日购买。2010年1月10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吕晓立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该房屋为异议人的婚前财产。2010年1月13日,异议人与吕晓立办理婚姻登记,本案的借款时间是2014年8月23日,因此该房屋系异议人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被查封、拍卖,涧西法院执行有误,请执行回转。申请执行人郭迎利称,���为万改琴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即使是申请中院再审,在法院没有下中止执行裁定前,法院有权对她名下的财产包括结婚前和离婚后的财产进行执行,应驳回她的异议。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郭迎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改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涧民三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万改琴等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郭迎利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8万元及其他利息等。

被告万改琴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3月3日,洛阳中院做出(2015)洛民金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郭迎利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洛民金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豫0305执658号。另查明,在诉讼阶段,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依据(2015)涧民三初��第141号民事裁定书做出(2015)涧民三初字第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万改琴名下位于涧西区南昌路东侧顺驰城16幢1-3302号,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2676**号的房屋。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本院依法查封的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万改琴名下,因此,本院的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提出不应用其个人婚前财产予以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提出洛阳中院已受理其再审申请,本案存在进入再审可能性的主张,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综上,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万改琴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于 风 卫

审判员 孟 帆 航

审判员 王 遂 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