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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丰法执字第127号

李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丰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李某某申请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黄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李添才案款3038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38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信丰法执字第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若龙

审判员  林星仁

审判员  陈小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洪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