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59号
原告:刘瑞,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62046J。
法定代表人:凌沛学,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刘瑞诉被告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瑞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撤回对被告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