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许某,男被执行人许某,男本院在执行贾某某与许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某、许某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对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民杰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帅 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