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傅家秀,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遂昌华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云峰街道连头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37877321322。法定代表人黄招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7年04月05日向被执行人遂昌华瑞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遂昌华瑞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收入和银行存款在8844.2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扣留及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雨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