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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724号

傅家秀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家秀,遂昌华瑞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傅家秀,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遂昌华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云峰街道连头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37877321322。法定代表人黄招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7年04月05日向被执行人遂昌华瑞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遂昌华瑞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收入和银行存款在8844.2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扣留及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雨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