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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李风才与被执行人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风才,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李风才,男,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吉广,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风才与被执行人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18246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4049元、执行费26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均被其他案件查封,在本案中无权处分。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28日,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   清   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妍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