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终2628号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超,宋军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2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23ABCDEF。组织机构代码:785265374。

负责人:董明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超,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忠县。

原审

被告:宋军鑫,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超、原审被告宋军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7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溯

审 判 员  唐林波

代理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古 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