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田俊高。被执行人赵彦军。田俊高与赵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在申请执行人立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手续;通过执行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彦军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赵彦军因交通事故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工作,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汾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 魏学军
人民陪审员 苗晓楠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