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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485号之一

何宝平与宁夏驳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宝平,宁夏驰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宝平,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驰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323号。法定代表人李宁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宝平与被执行人宁夏驰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