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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4163号

廖官义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官义,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163号

申请执行人:廖官义,男,1957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289-6。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董事长。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永法民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廖官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500元,但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廖官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廖官义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41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静

代理

审判员 彭 杰

代理

审判员 张 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佳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