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执2234号

建设银行襄阳分行与吴燕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吴燕青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2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程泽林,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燕青,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吴燕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吴燕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06民初122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 杨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