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156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咏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笪卫星,男,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凡俊,男,系该行员工。
被告:刘文博,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与被告刘文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滨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