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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66号

湖北洞岗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洞岗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66号

原告:湖北洞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西区110号。

法定代表人: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征鸿,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汉正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曹江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洞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洞岗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262)。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洞岗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