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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行审10号

咸丰县林业局、姚彩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咸丰县林业局,姚彩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26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林业局。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林苑*号。法定代表人肖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屈国艳(特别授权),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姚彩红,女,生于1964年4月12日,现住咸丰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姚彩红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林业局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林业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鄂2826行审10号一案终结执行。

审 判 长  冉隆胜

审 判 员  向开国

人民陪审员  金 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君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