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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初44号

袁甫春张光荣等与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荣,袁甫春,张瑶,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初44号原告张光荣,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袁甫春(张光荣之妻),女,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瑶(二原告之女),女,198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瑶(张光荣之女),女,198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MB0U55965F。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川,系该局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程光华,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光荣、袁甫春、张瑶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光荣、袁甫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瑶,原告张瑶,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德川、程光华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欲对安置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荣、袁甫春、张瑶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光荣、袁甫春、张瑶负担。

审 判 长  李亚飞

人民陪审员  王万富

人民陪审员  何万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