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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003号

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10-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布吉车业服务广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康乐社区中城康桥花园A1栋南边与中心广场之间的售楼处111号,组织机构代码596796731。

主要

负责人:左云贵。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康桥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康桥花园,组织机构代码31196208-X。

法定代表人:王闯立,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会林,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单国庆,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上诉人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布吉车业服务广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康桥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及原审被告单国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4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起诉提出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停止侵占康桥花园中心广场的公共部位,确认该广场60个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等诉讼请求。本案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争议不动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代理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楚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