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栋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后栗村。法定代表人梁欣铭,经理。被执行人梁欣铭,男,生于1977年5月2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栋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梁欣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等信息,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郭鹏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