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185号罪犯严勇,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严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严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意第25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严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毓兰
审 判 员 朱彦兵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