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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1099号

吕凤先申请执行赵树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凤先,赵树林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吕凤先,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延寿县。被执行人赵树林,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尚志市尚志镇。本院在执行吕凤先与赵树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杨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