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申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学杰,1965年5月1日出生,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张贵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李学杰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津0110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学杰因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应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学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李学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庞国春
审 判 员 马连春
代理
审判员 夏 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银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