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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214号

陆书平、李广河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陆书平,李广河,张承志,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天津市新华成物业置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21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书平,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大桥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广河,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承志,女,1968年4月25日,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和平区。

被

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新福芳里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辛必鸣,该站站长。

被

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新华成物业置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68号贵都大厦香江阁1705室。

法定代表人:孙守华。再审申请人陆书平因与被申请人李广河、张承志、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天津市新华成物业置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书平申请再审称,1.陆书平居住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贵都大厦3-505号,张承志、李广河居住该大厦3-409。张承志、李广河改建了雨水管道,造成了雨水管不通畅,2014年5月11日中午大雨,雨水管道突然爆裂雨水从陆书平家窗户灌入家中,家中一些物品浸泡在雨水中,使陆书平财产受到损失。二审期间陆书平提交雨水管线原设计图,图上标注的雨水管就是一直到楼下,与现在的雨水管走向不一致,证明雨水管由张承志、李广河改建。陆书平要求张承志、李广河赔偿财产损失,并将雨水管道恢复原状,两审判决未支持陆书平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庭审中不允许陆书平丈夫陈述意见,二审法院剥夺陆书平的辩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陆书平主张雨水管道由张承志、李广河私自改造及雨水管道爆裂喷出的雨水进入其居室内造成其物品损坏,但陆书平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两审判决驳回陆书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陆书平认可二审期间未办理委托其丈夫参加诉讼的相关手续,二审法院未允许其丈夫陈述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陆书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陆书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常希宝

审 判 员  齐子良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双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