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祝应明,男,1970年4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严振威,男,1960年2月9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3452号祝应明与严振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寿森坤
审 判 员 莫建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懿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