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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76号

祝应明、严振威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应明,严振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祝应明,男,1970年4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严振威,男,1960年2月9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3452号祝应明与严振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寿森坤

审 判 员 莫建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懿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