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萍,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勐腊县。被执行人胡家洪,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现住址不详。关于王金萍与胡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云282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家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金萍借款40000元及利息3093.33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该借款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王金萍负担68元,被告胡家洪负担892元。”该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43985.33元,2、执行费560元。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胡家洪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执4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岩坎燕
审判员 龙强生
审判员 钱晨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