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60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相公庄相二村。
法定代表人:王绍雨,董事长。被执行人卜祥华,男,生于1970年9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卜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金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卜祥华欠款3014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卜祥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卜祥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卜祥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金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卜祥华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卜祥华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卜祥华继续履行债务,卜祥华负有继续向山东金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时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