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9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侨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钱解伟。被执行人上海荣一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应斌。被执行人蔡莉莉,女,汉族,1953年1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朱金龙,男,汉族,1961年2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刘应斌,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879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已查封,因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佩珏
审判员 胡元伟
审判员 施剑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有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