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3执7546号申请执行人徐鸿,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孙中乔,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徐鸿申请执行孙中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孙中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鸿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原告徐鸿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执行中,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3执75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王 庆
代理
审判员 徐少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孝彪
书 记 员 陈盈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