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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2333号之一

乔立强、俞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立强,俞国华,陈璐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2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立强,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俞国华,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陈璐莹,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乔立强与被执行人俞国华、陈璐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2民初7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乔立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俞国华、陈璐莹支付申请执行人乔立强人民币109971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俞国华、陈璐莹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俞国华、陈璐莹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俞国华、陈璐莹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记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俞国华、陈璐莹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亿城嘉园3幢3单元601室房产,且已设置抵押,暂时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俞国华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G×××××汽车两辆,但目前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时无法处置。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并对其被执行人俞国华、陈璐莹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俞国华、陈璐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乔立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执23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颖毅

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

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