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434号
申请执行人:崔长华,男,生于1975年2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韩海瑞,男,生于1991年5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长华与被执行人韩海瑞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崔长华向本院申请执行韩海瑞72097.27元。本院依法向韩海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韩海瑞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韩海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崔长华亦未向本院提供韩海瑞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韩海瑞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崔长华有权要求韩海瑞继续履行债务,韩海瑞负有继续向崔长华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时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