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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10335号

金宝辉与焦长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宝辉,焦长宽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0335号

申请执行人:金宝辉,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焦长宽,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639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金宝辉与焦长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焦长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红兵

审判员  何焕挺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