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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执568号

强华诉山西康家源食品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强华,山西康家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强华,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新田路46号电厂家属院8#1单元402室。

被执行人:山西康家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译丹,曾用名崔丽萍。本院在执行强华与被执行人山西康家源食品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康家源食品有限公司在曲沃县乐昌镇XXXX有国用(2007)第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共2710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康家源食品有限公司在曲沃县乐昌镇XXXX国用(2007)第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共27104㎡,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心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解跃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