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8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红娟,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刘莉娟,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常州贝特尔电动车厂经营人、常州苏捷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刘红娟与被执行人刘莉娟诈骗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责令被告人刘莉娟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343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98.5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刘红娟。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刘莉娟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送达回证、扣划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98.5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周 琪执行员 朱凝旗执行员 张华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