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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2396号

刘金锁与郝二飞、刘美琴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锁,郝二飞,刘美琴,郝三飞,吕四,郭增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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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2396号原告刘金锁,公民身份号码×××,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郝二飞,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美琴,公民身份号码×××,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郝三飞,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四女,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增飞,公民身份号码×××,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金锁与被告郝二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金锁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820元,减半收取33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荣

代理

审判员  白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