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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636号

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可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可策,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铜陵市春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秦臻,俞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636号

申请人: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本市石城大道徽商银行五楼,

法定代表人:马祥,机构代码:583026666。

被执行人:陈可策,男,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可策,机构代码:68495516-5。

被执行人:铜陵市春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本市狮子山区朝山村,

法定代表人:秦臻,机构代码:71991100-8。

被执行人:秦臻,男,汉族,住铜陵县。

被执行人:俞玉梅,女,汉族,住铜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可策、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铜陵市春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秦臻、俞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可策、安徽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铜陵市春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秦臻、俞玉梅价值2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俞金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