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督415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当涂县姑孰镇焦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5216679151960。
负责人:杨正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丹,女,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钟家琴,女,汉族,1979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4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2日发出(2017)皖0521民督字41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钟家琴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支付令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皖0521民督4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根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