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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督415号

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家琴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8-29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家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督415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当涂县姑孰镇焦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5216679151960。

负责人:杨正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丹,女,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钟家琴,女,汉族,1979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4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2日发出(2017)皖0521民督字41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钟家琴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支付令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皖0521民督4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根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