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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字第1949号

山东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19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天津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申请执行人山东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1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杰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王玉琪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