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廉智华,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市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武世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爱朋,女,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卢氏县。
上诉人廉智华因与被上诉人白爱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廉智华于2017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廉智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廉智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由上诉人廉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会强
代理
审判员 马 艳
代理
审判员 侯 杨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