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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417号

廉智华、白爱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廉智华,白爱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廉智华,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市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武世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爱朋,女,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卢氏县。

上诉人廉智华因与被上诉人白爱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廉智华于2017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廉智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廉智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由上诉人廉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会强

代理

审判员  马 艳

代理

审判员  侯 杨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