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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3479号

魏全水、孙小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全水,孙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3479号申请执行人魏全水被执行人孙小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0民初85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小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小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孙小红(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6的存款人民币4552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新华AUT())O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