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90号申请执行人王银业,男,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高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王银业与高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修 冬
审判员 张德智
审判员 刘同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