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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执57号

赵庆功、张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庆功,张洪英,李秀明,李贺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57号

申请执行人:赵庆功,男,生于1944年10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洪英,女,生于1957年1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秀明,男,生于1980年4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贺,男,生于1987年1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庆功与被执行人张洪英、李秀明、李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庆功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洪英、李秀明、李贺借款188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张洪英、李秀明、李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张洪英、李秀明、李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张洪英、李秀明、李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洪英名下房产已被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赵庆功亦未向本院提供张洪英、李秀明、李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张洪英、李秀明、李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庆功有权要求张洪英、李秀明、李贺继续履行债务,张洪英、李秀明、李贺负有继续向赵庆功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时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