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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286号

段正玲申请执行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正玲,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段正玲,女,汉族,1975年2月4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住XXXXXX。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江,总经理。住XXXXXX。段正玲申请执行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

本院查明段正玲已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云0128执43号,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属重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段正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 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忠正

书 记 员  李梦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