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先华,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巡司镇荷花村7组,注册号:511500000045954。
法定代表人:应国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先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被筠连县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筠连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被实施关闭后,其在筠连县安监局有应领取的关闭煤矿补助款。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筠连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在筠连县安监局应领取关闭煤矿补助款412665元,现已执行到位案款203333元。因该款属于行政部门拨付,剩余关闭煤矿补偿款暂未拨付到位。现申请执行人韦先华自愿同意被执行人筠连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在其应领取的关闭煤矿补助款拨付到位后支付本案剩余争议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永
审 判 员 王宗揆
代理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茂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