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初156号原告徐芳,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玉强,系原告之父,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车站北路2499号。法定代表人陈强,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海,该分局汉沽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邵云朝,该分局汉沽支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芳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芳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芳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审 判 长 秦秀敏
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
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清华
书 记 员 冯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