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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378号

韩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378号自诉人张建军,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韩霞,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自诉人张建军以被告人韩霞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张建军于2017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建军撤回自诉。

审判员  阔晓晖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