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支行,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南大街411号。被执行人刘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支行与刘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2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伟的汽车一辆(牌照号为冀F818**),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舒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