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住所地章丘市明水山泉路1502号。法定代表人卢士玉,行长。被执行人周伟明,男,生于1963年9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过雪萍,女,生于1962年7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伟明、过雪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周伟明、过雪萍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22604.5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周伟明、过雪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因被执行人周伟明、过雪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有权要求周伟明、过雪萍继续履行债务,周伟明、过雪萍负有继续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蒋忠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时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