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257号罪犯胡超,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940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4000元。���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胡超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超减刑八个月(���期至2019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杭 旭
审判员 张守东
审判员 雷 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振凯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