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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257号

胡超��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胡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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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257号罪犯胡超,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940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4000元。���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胡超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超减刑八个月(���期至2019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杭 旭

审判员 张守东

审判员 雷 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振凯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