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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执451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李语凡、贾慢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李语凡,贾慢慢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陈江,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梓,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语凡,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贾慢慢,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李语凡、贾慢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语凡、贾慢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沪0109民初249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李语凡、贾慢慢支付借款本金贷款本金110,967.93元,截至2016年6月1日的利息4,862.97元、逾期利息1,560.37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10,967.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两被执行人届时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拍卖、变卖抵押物牌号为浙AS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XXXXX的奔驰牌小型轿车优先受偿,负担案件受理费661.96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抵押物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丁 洁

审判员 徐 亮

审判员 石录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