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颜昌富,男,1951年9月19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陈岳虎,男,1981年12月1日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陈赛利,女,1951年8月2日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遵义市盛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东方星城旁。法定代表人陈岳虎。申请执行人颜昌富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22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4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大额存款已被其他有权机关冻结,其他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遵义市盛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贵CXX**豪情牌(上户时间2011年8月3日)汽车一辆、贵CXX**豪情牌(上户时间2011年2月17日)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陈岳虎名下登记有贵CXX**马自达(上户时间2008年9月11日)汽车一辆。但因上述车辆上户时间太久,查封意义不大,被执行人遵义市盛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属实,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遵义市盛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陈赛利有位于红花岗区新华路朝阳巷小区X幢X层(产权证号:监证XXXX号,建筑面积:164.16㎡,银行抵押贷款1480000元)房屋一套,陈赛利与案外人共有位于遵南大道保利未来城市X地块X号楼X-X(产权证号:XXXX号,建筑面积:178.93㎡,银行抵押贷款1500000元)、X-X(产权证号:XXXX号,建筑面积:111.73㎡,银行抵押贷款1500000元)号房屋两套。陈岳虎有位于红花岗区湘山路XX号遵义电影院市政开发房X号楼X层(产权证号:XXXX号,建筑面积:55.72㎡,银行抵押贷款3000000元)商业用房一间;位于红花岗区松桃路爵仕蓝岛X栋X-X-X号(产权证号:XXXX号,建筑面积:152.01㎡,银行抵押贷款3000000元)一套。因本案执行依据系分期支付,颜昌富已对到期债权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黔0302执1646号、1993号,两案都已对上述房屋都查封,本案无在查封必要。申请人无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亦不知其下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2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方平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卢 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