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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恢104号

谢文明与但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文明,但汉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谢文明,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车埠镇斗门村。

被执行人:但汉元,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新店镇官仕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文明于被执行人但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但汉元已按法律文书确定是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建斌

审判员  文 斌

审判员  陈满良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