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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2653号

清远市科建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苏文道、李华东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清远市科建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苏文道,李华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2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科建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长冲S253线毅力工业城***********栋。组织机构代码:55918221-2。

法定代表人:梁志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广振,男,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文道,男,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东,男,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上诉人清远市科建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文道、李华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清远市科建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清远市科建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溯

审 判 员  唐林波

代理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古 京 来自